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2-07
案號
HLEV-113-花簡-198-20250207-2
字號
花簡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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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簡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淑美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金福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 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 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寄存送 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丁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