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2-07

案號

HLEV-113-花簡-198-20250207-2

字號

花簡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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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簡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淑美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金福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 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 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寄存送 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丁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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