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機車所有權

日期

2024-10-16

案號

HLEV-113-花簡-204-20241016-2

字號

花簡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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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簡字第204號 原 告 張君豪即上大輪車業行 被 告 潘永華(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機車所有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案由:「請求清償借款」之記載, 應更正為「請求確認機車所有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並為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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