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0-11
案號
HLEV-113-花簡-239-20241011-1
字號
花簡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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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花簡字第239號 原 告 郭宗霖 被 告 謝耀霆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㈠原告訴之聲明:確認被告執鈞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32號民 事裁定所載本票(如附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主張:原告於110年5月20日向被告之父謝百勇借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並簽發系爭本票交付謝百勇,謝百勇有交付現金20萬元給我,約定利息月息3分,我是在花蓮縣新城鄉某處私人賭場打麻將認識謝百勇而借款來賭博。我經3年長期按月還現金4,500元償還,現尚欠15萬元未還。㈡被告答辯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辯稱:原告於000年0月間向被告父親謝百勇(於113年4月9日去世,被告繼承系爭本票債權)稱因雞排店擴店需要資金而簽立借款協議書及系爭本票,向謝百勇借款20萬元,謝百勇交付借款20萬元予原告。原告借款後並未依約給付利息,依其提LINE對話紀錄匯款紀錄似約4次,若每次以4,500元計僅約18,000元,否認原告有以現金償還借款。 二、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執有其簽發之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獲准等情,經調閱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32號民事卷宗,有民事裁定可參(卷49頁),並經被告提出本票原本核對屬實(卷34頁),堪信為真實。㈡原告對系爭本票上發票人郭宗霖之簽名為真正、其對於本票原因關係為借款及有收到借款人(謝百勇)交付之借款20萬元均不爭執,被告亦提出借款協議書為本票原因關係之證明(原告並不爭執;卷43、53頁)。則原告應就其稱系爭借款已經清償5萬元等有利於己之事實舉證證明(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惟其提出之LINE對話(卷13至17頁)內容僅有其「已匯款4500元」3次,顯然無法憑此證明其已清償借款5萬元,且亦未能舉其他證據以實其說,故原告主張借款為賭債、已經清償5萬元等均難採信。從而,原告提起確認之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須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附表(本票) 發票日 面額 票據號碼 發票人 110年5月20日 20萬元 275*** 郭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