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21

案號

HLEV-113-花簡-273-20250221-2

字號

花簡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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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簡字第273號 上 訴 人 張芊妤 被 上訴人 彭星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 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3,081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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