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14
案號
HLEV-113-花簡-280-20241014-1
字號
花簡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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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花簡字第28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 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李韋霆 被 告 兼法定代理人 吳泰真即陳家倫( 即利家工程行)繼承人 住花蓮縣○○鄉○○○街0號 被 告 陳○○即陳家倫( 即利家工程行)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花簡字第280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000 年00月00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丁瑞玲 通 譯 簡伯桓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家倫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117,410 元,及自民國113 年5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858 計算之利息,暨自113 年6 月28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 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家倫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369, 849元,及自民國113 年5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2.858 計算之利息,暨自113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就 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5,400 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家倫之遺產範圍內連 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就原告請求於言詞辯論期日逕為認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丁瑞玲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 「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丁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