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7
案號
HLEV-113-花簡-311-20250207-2
字號
花簡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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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簡字第311號 上 訴 人 羅珮玟 被 上訴人 陶綺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 訴費用。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 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0,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