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13

案號

HLEV-113-花簡-329-20241213-1

字號

花簡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花簡字第329號 原 告 花蓮縣秀林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陳實誠 訴訟代理人 游美玲 被 告 李承曄 張依慧 李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 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李承曄於民國112年10月6日邀同被告張依慧 、李金龍擔任連帶保證人,共同簽發借款申請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10月6日起至117年10月6日止,本金應按期平均攤還,利息應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如未依約還款,應加付應收利息百分之15之違約金。詎被告並未依約還款,現尚欠本金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借據第3條第1項規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上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申請書、借 據、支出/轉帳傳票、匯款回條、放款應收利息試算表在卷為憑。而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仍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審酌,經本院綜合各項證據調查結果及全辯論意旨,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須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附表: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500,000元 自民國11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3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違約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