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9

案號

HLEV-113-花簡-347-20241129-1

字號

花簡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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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花簡字第347號 原 告 陳姿涵 訴訟代理人 萬鴻均律師 被 告 胡家瑞即胡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花簡字第347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3 年11月29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丁瑞玲 通 譯 簡伯桓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5,400 元,及自民國112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5,29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丁瑞玲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 「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丁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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