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車輛

日期

2024-10-30

案號

HLEV-113-花簡-360-20241030-1

字號

花簡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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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簡字第360號 原 告 劉晏寧 訴訟代理人 洪維偲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何宗佑 (未陳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何宗佑」之 年籍資料及住所或居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於起訴狀記載被告「何宗佑」之 年籍資料及住所或居所等足資辨別其身分之資料,致本件起訴對象尚難認特定,又本院依職權查詢戶政資料之結果,有數人使用該姓名,是依本院職權調查之結果,仍無從確認原告起訴之對象,並據以送達訴訟文書,是依前開規定,原告應補正被告「何宗佑」之年籍資料及住所或居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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