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車輛
日期
2024-11-19
案號
HLEV-113-花簡-360-20241119-2
字號
花簡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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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簡字第360號 原 告 劉晏寧 訴訟代理人 洪維偲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何宗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 返還其無權占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客車。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臺北市士林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彌封袋內限制閱覽資料),且本件並無合意管轄或專屬管轄等情事,依前揭條文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