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0

案號

HLEV-113-花簡-364-20241120-2

字號

花簡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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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簡字第364號 上 訴 人 呂興旺 被 上訴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新臺幣341,8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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