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08
案號
HLEV-113-花簡-399-20250108-2
字號
花簡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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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簡字第39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黎昱 被 告 張家齊即張鼎岳 藍梅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1,660元 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1,660元由被 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莊鈞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