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5
案號
HLEV-113-花簡-414-20241125-1
字號
花簡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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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簡字第414號 原 告 曾寀菁 被 告 王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以11 3年度花補字第398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1日寄存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可憑(卷81、85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