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8
案號
HLEV-113-花簡-423-20250328-1
字號
花簡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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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簡字第423號 原 告 王雅蕙 訴訟代理人 張鈞翔 被 告 謝學樓 訴訟代理人 柯昆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6日16時20分,在本院民 事庭(含花蓮簡易庭)暨國民法官法庭院區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 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有續行 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