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3-05

案號

HLEV-113-花簡-437-20250305-2

字號

花簡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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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簡字第4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合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仕揚 訴訟代理人 黃永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龎培楠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為請 求廢棄原判決全部,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37,594元(即原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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