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1-22

案號

HLEV-113-花簡-438-20250122-1

字號

花簡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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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花簡字第438號 原 告 歐惠婷 被 告 梁海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 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於超過新臺幣16萬元部 分債權不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4,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 本票),並持以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票字第356號本票裁定准許確定在案,惟兩造原先約定合夥契約投資土地,被告並給予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後來被告反悔退夥,原告才簽發系爭本票編號1至3以示還款給被告之擔保,編號4是被告要求的利息並硬逼原告簽的,並沒有拿到此筆款項,目前已經清償44萬元等語,並聲明:確認被告持有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當時原告表示要一起投資土地,被告也有同意, 只是後來發現土地狀況和原告講的不一樣,就不想投資了才把錢拿回來,確實有給原告60萬元,給原告多少錢就簽多少本票,但原告主張清償的44萬元是被告另外借給原告的,與系爭本票無關,系爭本票擔保的債務均未清償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妥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妥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本件被告已執原告簽發之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以113年司票字第356號裁定准許在案,經本院調卷確認屬實。原告主張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顯有排除負擔票據責任危險之必要,應認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兩造因合夥投資土地,由被告交付60萬元給原告,後被告退 夥,由原告簽發系爭本票編號1至3交付被告擔保還款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㈡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 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票據法第13條前段定有明文。惟票據債務人祇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若以其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資為對抗,則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27年滬上第97號、46年台上第1835號判例意旨參照),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時,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不負舉證責任,若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應先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辯事由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97年台簡抗字第18號裁定意旨參照)。  ㈢被告雖抗辯其係依照系爭本票票面金額交付現金給原告等語 ,惟原告僅承認收受被告交付之60萬元,原告未能提出任何具體事證以實其說,應認被告僅交付60萬元予原告,系爭本票債權應為60萬元。又原告主張已償還44萬元,並提出現金給付收支條、交易明細、被告郵局帳戶封面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1至25、37、39頁),上開收支條總計40萬元業經被告簽收,且原告於113年11月15日匯款4萬元至被告帳戶,堪信原告主張為真,被告空言抗辯此為其他借款云云,不足採信為真,故原告收受被告交付之60萬元,後因被告退夥,原告願意退還該60萬元而簽發系爭本票,既已償還44萬元,則僅於剩下16萬元之部分,對被告負清償責任,超過部分已乏原因關係,就系爭本票於超過16萬元之債權自不存在。 五、從而,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所持系爭本票於超過16萬元之債權 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審酌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1 112年8月26日 250,000元 113年1月1日 CH No 000000 2 112年11月16日 150,000元 未記載 CH No 000000 3 112年11月27日 200,000元 未記載 CH No 000000 4 113年10月7日 21,000元 未記載 CH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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