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3-17
案號
HLEV-113-花簡-438-20250317-2
字號
花簡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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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簡字第4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海若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歐惠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4年1月22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規定於簡易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17日命上訴人應於5日內補正,並於114年2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本人,然迄今仍未補正,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狀收文查詢資料等件可稽,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