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2

案號

HLEV-113-花簡-463-20250122-2

字號

花簡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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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簡字第463號 上 訴 人 張堂興 被 上訴 人 張蕙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184,035元,應徵上訴審裁判 費新臺幣4,0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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