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之訴等
日期
2024-10-07
案號
HLEV-113-花補-262-20241007-1
字號
花補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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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262號 原 告 周惠竹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等間請求確 認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38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新臺幣4,080元,未據原 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