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0-07

案號

HLEV-113-花補-277-20241007-1

字號

花補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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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27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蔡泓叡 被 告 柯聖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095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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