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5-01-06
案號
HLEV-113-花補-308-20250106-3
字號
花補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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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308號 原 告 錢盛煌即錢炳煌 被 告 明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紹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紹豐為被告明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 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起訴時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王OO,嗣變更為蘇OO, 嗣再變更為楊紹豐,有OO市政府113年12月26日府授經登字第11307807***號函附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參 ,被告於本件審理中未為上揭陳報,且未由新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揭說明,本件自應由本院裁定楊紹豐為被告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