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30
案號
HLEV-113-花補-331-20241030-1
字號
花補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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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33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徐秉勳 被 告 葉作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4,46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扣除已繳之新臺幣1,000元, 尚應補繳3,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