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9

案號

HLEV-113-花補-337-20241029-1

字號

花補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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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33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鍾宇軒 複 代理 人 楊庭豪 被 告 蔡昇瀚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昇瀚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6,68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2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 元,尚需補繳新臺幣2,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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