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11

案號

HLEV-113-花補-362-20241111-1

字號

花補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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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36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劉子陽 被 告 劉佳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5,69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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