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9
案號
HLEV-113-花補-374-20241009-1
字號
花補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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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374號 原 告 林賜玉 曾堡林 王筱雯 王筱惠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健宏 被 告 尤國寶 胡雅貞 徐光宏 沈其晃 上列原告與被告尤國寶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係原告5人對被告等之各個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自應就各原告對被告等請求 之金額而分別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本件原告5人分別對被告等請 求新臺幣(下同)25,000元,應各繳納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5 人前已繳納非訟事件費共計1,000元(亦即原告5人已各自繳納非 訟事件費200元),原告5人各應補繳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5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 各補繳8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