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09

案號

HLEV-113-花補-380-20241009-1

字號

花補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38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伍惟安 被 告 曹振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104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