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9
案號
HLEV-113-花補-391-20241009-1
字號
花補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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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391號 原 告 林嘉晏 被 告 陳小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98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