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09
案號
HLEV-113-花補-398-20241009-1
字號
花補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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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398號 原 告 曾寀菁 被 告 王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 年度司促字第2414號),經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3,000 元及利息,惟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反面意 旨,包含起訴前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萬7,591元( 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04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附表:(金錢單位新臺幣元)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4萬3,000元) 1 利息 14萬3,000元 100年2月5日 113年4月28日 (13+84/366) 5% 9萬4,590.98元 小計 9萬4,590.98元 合計 23萬7,5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