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09

案號

HLEV-113-花補-399-20241009-1

字號

花補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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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399號 原 告 彭之佑 被 告 朱紫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33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2,540元,扣除已繳調解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1,5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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