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16
案號
HLEV-113-花補-403-20250116-1
字號
花補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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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403號 原 告 王乂航 被 告 曾愛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愛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需補 繳新臺幣3,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