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1-29
案號
HLEV-113-花補-415-20241129-1
字號
花補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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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41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梁鶴齡即梁益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1,772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