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11

案號

HLEV-113-花補-432-20241111-1

字號

花補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43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被 告 温家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60,89 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493元,扣除原告已繳新臺幣2 ,000元,尚需補繳新臺幣19,49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