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16

案號

HLEV-113-花補-440-20241016-1

字號

花補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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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440號 原 告 GAMBOA CRISTIAN LUMIBAO(克里斯汀) 訴訟代理人 陳昭文律師 被 告 施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6,371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扣除已繳費用2,000元,尚應 補繳19,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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