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0-09

案號

HLEV-113-花補-451-20241009-1

字號

花補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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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45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被 告 何世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618元(計算方式 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費用500元,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請求金額 91,672元 1 利息 85,261元 113年6月21日 113年7月17日 (27/365) 15% 946.05元 小計 946.05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92,6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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