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30
案號
HLEV-113-花補-461-20241030-1
字號
花補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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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461號 原 告 林賢謀 上列原告與被告浩晶有限公司、簡仕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