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11
案號
HLEV-113-花補-464-20241011-1
字號
花補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464號 原 告 林文堂 被 告 楊宗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95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鈞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