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7
案號
HLEV-113-花補-467-20241107-1
字號
花補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467號 原 告 徐友仁 被 告 民意甲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奕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 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 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起 訴,並聲明:請求被告交付113年民意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紀錄、112年8月31日至113年8月31日管理費收取報表、聯○公司 與21屆管委會113年總幹事契約等文書,供原告閱覽、影印並請 求賠償賠償原告100,001元。核原告聲明前段請求被告交付文件 部分,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 訴訟,且可得受之客觀利益乃無從衡量,當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 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 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該聲明 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萬元;聲明後段係請求被告給付100 ,001元,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00,001元。原告請求被告交付 文件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核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價額應 合併計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750,001元【計算 式:交付文件165萬元+損害賠償100,0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8,424元,扣除原告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17,42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莊鈞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