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02

案號

HLEV-113-花補-468-20241202-1

字號

花補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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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468號 原 告 張世炘 被 告 張天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新臺幣2,000元 ,尚應補繳新臺幣9,8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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