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30
案號
HLEV-113-花補-473-20241030-1
字號
花補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47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丁晨瓏 被 告 黃盛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986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已繳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 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