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HLEV-113-花補-487-20241125-1
字號
花補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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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487號 原 告 林新益 被 告 戴豪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已繳調解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4, 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