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1-19
案號
HLEV-113-花補-489-20241119-1
字號
花補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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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489號 原 告 江宜君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 被 告 林峯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峯得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