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0-23
案號
HLEV-113-花補-491-20241023-1
字號
花補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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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491號 原 告 謝美麗 被 告 鄭敏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敏薇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5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