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1-25
案號
HLEV-113-花補-506-20241125-1
字號
花補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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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506號 原 告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被 告 林冠廷 訴訟代理人 歐陽英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8,5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