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2-13
案號
HLEV-113-花補-513-20250213-1
字號
花補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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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51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被 告 呂涔安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776元(計算式:本金 29,579元+自民國104年9月20日起至起訴前一日113年8月22日止 之利息13,197元=42,7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