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2-24
案號
HLEV-113-花補-516-20250224-1
字號
花補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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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516號 原 告 李秋芬 被 告 曾洺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62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