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4

案號

HLEV-113-花補-521-20250224-1

字號

花補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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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52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複 代理人 李權剛 被 告 温思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温思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2,90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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