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2
案號
HLEV-113-花補-524-20250212-1
字號
花補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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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524號 原 告 廖虹脇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被 告 陳華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1,570元(計算式:本金4 24,948+自其中245,309元自民國113年4月5日、其中20,402元自 同年113年4月6日起,均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0月3日止之利息6 ,622元=431,5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4,740元,扣除已繳新臺幣1,0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3,74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