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4
案號
HLEV-113-花補-526-20250224-1
字號
花補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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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52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被 告 潘鶴岡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鶴岡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88,3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 1,000元,尚應補繳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