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2
案號
HLEV-113-花補-539-20250212-1
字號
花補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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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53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敏瑄 康志敏 被 告 林朱立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朱立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0 ,1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