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12
案號
HLEV-113-花補-542-20250212-1
字號
花補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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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54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 告 鄭春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春美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03,422元(計算式:本金51,249元+其中46,673自民國95年 2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20計算;自104年 9月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113年9月22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152,173元=203,42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 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姿利